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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提名個別人士參選董事職位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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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股東提名人選參選集成傘業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的條文載列于本公司之組織章程細則第113條如下: 
除退任董事外,概無任何人士有資格于任何股東大會上膺選董事,除非獲董事會推薦膺選,且已發出書面通知表明建議提名相關人士膺選董事,亦附上獲提名人士簽署的書面通知表明愿意膺選,交予總辦事處或過戶登記處。發出本細則所規定通知的限期,為寄發有關推選董事之股東大會通告翌日起至不遲于該股東大會舉行日期前七日,惟可向本公司發出通知的期限不得少于七日。